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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04 浏览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昆建通〔201020

各县(市)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呈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市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各类高层、超高层建筑项目大幅增加,深基坑工程施工也急剧增多,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吸取我市近期深基坑垮塌事故经验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开挖围护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基坑(槽)边与毗邻建筑(构筑)物、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开挖深度1.5倍的基坑(槽)的开挖围护工程。
  二、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必须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和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相关工作。
  2、在含深基坑开挖围护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任务书必须明确将深基坑开挖围护纳入建设项目设计。
  3、在含有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建设项目招标中,必须将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作为项目招标内容一同招标。
  4、深基坑开挖围护设计文件完成后,必须报审图机构审查。
  5、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施工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监测。
  6、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完整的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明确深基坑开挖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不得引起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变形、破坏。
  (二)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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