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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发布人:wukun 发布时间:2022-07 浏览数: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依据

(一)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不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这是承包人因索赔事件所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它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三、工程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1)及时性。干扰事件已发生,又意识到需要索赔,就应在有效的时间内收集证据并提岀索赔意向。如果拖延太久,将增加索赔工作难度。

(2)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

(3)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零乱或支离破碎,否则发包人将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

(4)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与索赔事件有必然联系,并能够互相说明,符合逻辑不能互相矛盾。

(5)有效性。索赔证据必须有法律证明效力,特别是在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时,更要注意这一点。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证据应是当时的书面文件。合间变更协议应由双方签署,或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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