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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时,聊聊跨年发票那些事儿

发布人:tianshanling 发布时间:2021-02 浏览数:

每年的第一季度,有很多财务人员为跨年发票的问题发愁,取得跨年度的发票在2021年还能处理吗?如何处理才能不留隐患?怎样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有关跨年发票那些事儿~ 

一、跨年发票可分为两种情况

1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发票在下一年度年才开具。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都发生在次年的发票。

二、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2021年报销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现实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三、跨年发票的财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能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负担的费用就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

  所以,当发生第一种情形时,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好会计分录,并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告知有关人员,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报销相关费用。

  2如员工202012月份出差,次年1月返回单位,应让其提供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但2021年才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才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分录虽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可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里。

如何处理好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企业若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合作企业及时开票,定期清查未到位发票,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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