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
2019年9月16日,取消第一批证明事项,共61项;
2020年2月18日,取消第二批证明事项,共35项。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初始注册:不再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业绩证明、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不再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文件原文:
取消的第一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取消的第二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建法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点击查看大图)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点击查看大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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