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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

发布人:chenzhongwen 发布时间:2019-08 浏览数:

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当招标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一、评审方法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招标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2、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招标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二、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区别

竞争性谈判:空白,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供应商确定方式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招标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四、使用条件区别

竞争性谈判有4种使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有5种使用条件。

其中,谈判和磋商有两种使用条件是相似的。

另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更适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招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招标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招标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招标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就是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本质区别,总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招标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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