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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隐患”其实并不一般!

发布人:质量安全部 发布时间:2017-07 浏览数:

一起责任事故警醒我们的同时,我们是否真正认真、深刻地思考过:

这些事故真的是突发性的吗?

这些事故真的是无法避免吗?

这些事故真的怪罪恶劣天气吗?

答案很明确:非也!我们深深知道,责任事故背后埋藏着“人祸”,而且是由大量的“一般事故隐患”积累导致的“人祸”!

那么,“一般事故隐患”是从哪儿来的?

“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特大事故”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联呢?

“海因利希”用图解告诉你其中的道理: 


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或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的关系图

由上图可见,现实状态下,“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 和“重特大事故”之间的依存关系,并不像定义中所界定的那么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实质存在着一定的必然的关联性,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关系。但就这一点,我们的不少企业、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在思想认识上缺乏必要的清晰度。

我们再来一起观察一下,身边的一些存在于日常场合下的“一般事故隐患”到底长成什么“样”呢?譬如:大的层面上形态表现是“主要管理者奉行权力之上、讲一套做一套、喜好假大空,基层管理者令行不止、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小的层面上形态表现是“基层员工上行下效、得过且过、视规则如摆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环顾左右并非言过其实吧?

这些“一般事故隐患”现象是不是身边很一般、很常见的?其特征与“一般事故隐患”的规定本质上是不是几乎吻合?甚至很多情况之下我们都麻木到并没有把它们当作“一般事故隐患”来看待,是不是这样?但,现实发生的很多惨烈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恰恰都是由这些不起眼的“一般事故隐患”积累而引发的!

再推荐一张美国“杜邦公司”的《事故原因分布规律图》: 

杜邦公司事故原因分布规律图

通过这张图,我们从中又能领会出什么样的道理呢?统计学依据告诉我们:生产安全管理的中心是人而不是物!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2017年眼见进入年中了,“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也开展过半了,我们对“一般事故隐患”是否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呢?如果没有,我们需要不断地反问自己,必须清楚“禁微则易,救末者难。人莫不忽于细微,以致其大。”的道理,切莫自欺其人!


如何消除

“一般事故隐患”?

结合实际,建议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培训”不断强化

通过加强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发布的我国安全生产纲领性文件,尤其值得我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意识,坚定“一切为了人民”的安全生产理念。


2
“两手” 务必抓紧

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必须落地生根。一手健全、完善、落实各项生产安全制度的同时,一手要抓好企业生产安全文化建设,专心在“精准管理、细致管理、全面管理”上下功夫。


3
“两脚” 做好协调

“隐患排查”与“治理”两只“脚”前后须跟紧,做到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治理,不拖、不瞒,要将“一般事故隐患”当作“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来看待,必须克服“侥幸、逞能、烦躁、麻痹、莽撞、偷懒、心急、自满、赌气、好奇”等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彻底将各类不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4
“宣教”同步跟进

运用好各类生产安全宣教载体、平台和传播途径,生产安全培训过程中增加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份量,明确“思想隐患才是安全生产中的最大隐患”这一认知,引导、培育员工自觉、自愿、自省、自信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生产安全制度与工作规范。


5
“风险”管控前置

作业前,事先对工作任务进行安全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最大限度控制乃至彻底消除各类生产安全风险。




总之,我们要深刻理解“墨菲定律”所表述的100-1=0这一“等式”的内涵,即: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看似很“小”的不安全行为,在一次甚至数十次活动中也许不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若总是维持这样状态,终究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或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说到这儿,可见“一般事故隐患”其实并不一般!在我们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务必尽其所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并将其视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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